切实整治“自动售售货机”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安全

2019/11/15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自动售货机出现在大街小巷,也确实便利了我们的生活。

自动售货机

但是,好用又方便的自动售货机,会不会存在安全隐患呢?

为切实整治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受消费者青睐的自动售货机引起了公益诉讼检察官们的“特别关注”。近期,宣城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针对自动售货机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展开调查。

自动售货机里面的饮料和水是从哪里进货的?这些食品是否在保质期限内?经营者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是否到位...

带着这些疑问,宁国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开展自动售货机设备重点摸排,积极履行公益监督职责。重点摸排了部分人流密集区域的自动售货机。检查发现,处于经营状态的多台自动售货机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自动售货机内销售的食品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不明,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可能致使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宁国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表示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市辖区内的自动售货机进行排查,严格按照检察建议内容整改落实。

食品安全无小事,自动售货机,更应该被纳入“法网”。下一步,宁国市检察院将持续关注食品药品新领域、新业态,深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筑牢食药安全“防火墙”。

法条链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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